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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00714202400290
信息所属单位
种植业管理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磷化铝氯化苦管控措施意见的函
文  号
农办农函〔2024〕2号
生效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内容概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拟对磷化铝、氯化苦等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索 引 号
07B100714202400290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磷化铝氯化苦管控措施意见的函
文  号
农办农函〔2024〕2号
信息所属单位
种植业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内容概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拟对磷化铝、氯化苦等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磷化铝氯化苦管控措施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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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农村部拟对磷化铝、氯化苦2种高毒农药采取如下管控措施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撤销磷化铝制剂生产企业相应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保留原药生产企业的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及生产许可,磷化铝制剂产品使用范围仅保留防治储粮害虫。

  二、自2024年10月1日起,停止批准氯化苦新增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保留现有氯化苦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仅限土壤熏蒸。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磷化铝、氯化苦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仅限熟悉相应产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2024年10月1日前,已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但仅限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现对以上管控措施征求意见。请于202483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传  真:010-591918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农药管理司(邮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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