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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905202300150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公海自主休渔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  号
生效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关于公海自主休渔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160905202300150
信息名称
关于公海自主休渔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内容概述
关于公海自主休渔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海自主休渔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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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开发公海渔业资源我部于2020年起连续三年在部分公海海域实施自主休渔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经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专家研究拟于2023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休渔时间和海域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实施海域和时间

  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二)9月1日至11月30日5°N5°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三)7月1日至9月30日,0°N22°N、55°E70°E之间的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

  二、休渔渔船和作业方式

  在上述(一)(二)(三)海域(详见附图)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灯光围网(敷网和罩网)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金枪鱼围网渔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一切捕捞作业。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bofdwf@126.com

  2.传真号码:01059193056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远洋渔业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公海自主休渔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公海自主休渔区域示意图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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