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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60703202200204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文  号
农办渔函〔2022〕9号
生效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索 引 号
07B160703202200204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文  号
农办渔函〔2022〕9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内容概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界定“船长”含义的函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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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条款中“船长”界定的请示》(闽海渔〔2022〕9号)收悉。经研究,渔业行政处罚条款中“船长”含义的界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船长作为法律法规责任承担主体,对渔业船舶具有独立决定权,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未持有船长证书,但实际担任船长、行使船长职责的当事船员,在对其违法行为适用相关处罚条款时,可以认定为船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411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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