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8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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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经〔2008〕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现予转发。请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我部和有关部门反馈。
联系电话:010-59191747 59193107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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