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17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自我部颁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来,各地加大了打假扶优护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合法企业和农民的利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肥料登记管理也存在着审批程序不规范,超范围登记以及乱收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肥料登记审批

各地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具体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登记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登记。对部级登记范围的肥料产品,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初审把关。肥料登记证签章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审批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各地要在近期认真组织清查,并在2002315日前完成自我整改。

登记肥料产品的肥效试验要按照我部颁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第161号公告)规定执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试验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试验质量。

对异地肥料登记产品的备案,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做到随时受理,备案审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要求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提供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产品执行标准,填写申请书外,不得提出其他附加要求,不得要求进行备案前的产品检测和肥效试验。

二、严格登记收费管理

各级肥料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登记肥料产品的异地备案只收取工本费。发布登记产品及备案产品公告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统一证书格式

对登记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式样和肥料登记备案证式样见附件2至附件4)。在证书式样表述中,“x”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填写发证时年号,“xxxx”为登记证序号,此号为连续号,不受年限限制。关于登记证上标明适用作物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混肥料、精制有机肥一般不标注,特殊产品要注明。

 四、加快信息发布

加快土壤肥料信息化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各级农业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的联系,而且有利于生产企业、经销单位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土壤肥料信息网站的开发与建设,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传递工作,逐步做到登记肥料产品集中上网。全国登记肥料产品及有关事宜,我部将在中国肥料信息网上及时公布。

五、强化监督与服务

要依法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假冒伪劣肥料。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坚决防止越权执法、违规处罚。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做好肥料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肥料管理宣传,加强对肥料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规范和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当前农业工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要改进作风,加强服务,对一些地方在肥料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领导要亲自过问,限期扭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照通知要求,在近期内采取有效措施逐条抓好落实,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向我部反馈。我部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乱收费、滥罚款以及超范围登记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1:肥料审批专用章式样

附件2-1:肥料临时登记证式样(正面)

附件2-2:肥料临时登记证式样(背面)

附件3-1:肥料正式登记证式样(正面)

附件3-2:肥料正式登记证式样(背面)

附近4-1:肥料登记备案证式样(正面)

附近4-2:肥料登记备案证式样(背面)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