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核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兽药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兽药产品批准文

  兽药产品批准文农业农村部根据兽药国准、生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特定兽药产兽药批准明文件。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国兽药产品批准文的核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兽药产品批准文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兽药应当符合以下件:

  (一)在《兽药产许明的生围内

  (二)申前三年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检验结果不符合定的,1年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

  第六条  本企业研制的已得《新兽药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且新兽药册时品系申人生的,申应当农业农村部提交下列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表》一式一

  (二)《新兽药册证书印件一式一

  (三)检验报印件一式一

  (四)标签书样本一式二

  (五)品的生、配方等料一式一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察所评审自收到评审之日起15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申本企业研制的已得《新兽药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但新兽药册时品非申人生的,分按照本法第七、第九条规理,申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

  第七条  他人转让的已得《新兽药册证书》或《兽药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应当农业农村部提交本企连续批次的品和下列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表》一式一

  (二)《新兽药册证书印件一式一

  (三) 标签书样本一式二

  (四)所提交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

  (五)品的生、配方等料一式一

  (六)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一(首次申提供原件,换发提供印件加盖申人公章)。

  提交的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构现场抽取,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察所按检验评审自收到检验结论评审之日起15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第六、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应当农业农村部提交本企连续批次的品和下列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表》一式一

  (二)标签书样本一式二

  (三)所提交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

  (四)品的生、配方等料一式一

  (五)菌(毒、虫)合法印件(加盖申人公章)一式一

  提交的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构现场抽取,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察所按检验评审自收到检验结论评审之日起15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他人转让的已得《新兽药册证书》或《兽药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应当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提交本企连续批次的品和下列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表》一式二

  (二)《新兽药册证书印件一式二

  (三)标签书样本一式二

  (四)所提交品的批生、批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及自检报告一式二

  (五)品的生、配方等料一式二

  (六)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二(首次申提供原件,换发提供印件加盖申人公章)。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自收到有关资料和品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省级兽药检验构进检验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0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查将审查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材料一式一份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查之日起5工作日送中国兽医药察所评审自收到评审之日起10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第六、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的,农业农村部逐步行比对试验管理。

  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及比对试验的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制定。展比对试验检验构应当遵守兽药量管理范和兽药临试验质量管理范,其名农业农村部公布。

  第十一条  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的,申应当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提交下列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表》一式二

  (二)标签书样本一式二

  (三)品的生、配方等料一式二

  (四)《现场请单》一式二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工作日内组织对请资审查。符合定的,应当与人商定现场查时间自商定的现场日期起5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当场抽取三批品,加后送省级兽药检验构进检验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审查现场检验完成之日起10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审查检验报告及全部申材料一式一份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查之日起5工作日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察所评审自收到评审之日起10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的,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现场、抽检验,但抽取的三批品中应当有一批在线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10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查。通初步审查的,通知申关药学研料及加的在线样样品送至其自主定的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构应当严格按照物比对试验则开展比对试验并将对试验报告分送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和申人。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将现场查报告、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一份报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工作日送中国兽医药察所评审自收到评审之日起10工作日作出定。符合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批准标签;不符合定的,面通知申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查现场检验或比对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可根据申人意愿请资料退回申人。

  第十四条  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录发布前已兽药产品批准文兽药应当定期限按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充比对试验并提供相材料,未在定期限过审查的,依照《兽药管理例》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该产品批准文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在核兽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立不超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不批准其他企或者兽药

  生业应当监测收集兽药效、不良反料,时报农业农村部。

  兽药监测届满后,其他兽药可根据本法第七、九或十二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但应当提交识产权签订转让合同或授权书,或者他人成侵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业应当按照本法第八或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兽药产品已对试验果符合定的,不再行比对试验

  (一)址重建的;

  (二)地新建车间的;

  (三)其他改产场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的,兽药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按原批准程序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换发

  同一兽药产许下同一生地址原生产车间兽药产品申批准文号换发,在兽药产品批准文有效期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抽不合格1批次以上的,应当进检验,其他情形不需要检验

  已对试验果符合定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行比对试验

  第十八条  据表明存在安全性患的兽药产品,农业农村部停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的申;已受理的,中止该兽药产品批准文的核

  第十九条  对国内重大物疫病防控急需的兽药产品,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以核发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

  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有效期不超2年。

  第二十条  兽药检验构应当自收到品之日起90工作日完成检验对样应当根据定留样观察。于生物制品的,检验期限不得超120工作日。

  中国兽医药察所评审时限不得超30工作日;行比对试验的,评审时限不得超90工作日。


第三章  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和抽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2-4人成的现场样组

  第二十二条  现场员进现场应当按照兽药关规行,保的科性和公正性。

  应当检验用量和比对试验方案量的3-5倍抽取,并单独。《兽药》由抽和被抽样单位有员签名,加盖抽样单兽药检验样专用章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现场查应当包括以下容:  

  (一)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

  (二)制、生检验

  (三)原料购进和使用情

  (四)制、生检验设备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五)制、生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要求;

  (六)相检验记录

  (七)其他需要现场容。

  现场可以对研制、生检验现场场地、设备器情和原料、中体、成品、记录等照相或者制,作为现场查报告的附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业进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依法作出定,应当、吊、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或者兽药产许的,及时报发证关处理:

  (一)生产条生重大化的;

  (二)有按照《兽药产质量管理范》的要求组织的;

  (三)量存在患的;

  (四)其他反《兽药管理例》及本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检查发现反本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定,应当、吊、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或者兽药产许的,及时报发证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的,按照《兽药管理例》第五十八条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予以公告:

  (一)兽药产许有效期届满未申或者申后未得批准的;

  (二)兽药停止生6月或者关闭的;

  (三)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所依据的兽药国准被止的;

  (四)应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例》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二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

  (二)除生物制品以及未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120%以上且累2批次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80%以下且累2批次以上的;

  (四)其他效不确定、不良反大以及可能对养、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隐瞒或者提供假材料、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申1年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

  第三十条  人提供料、品或者采取其他欺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的,根据《兽药管理例》第五十七定予以处罚,申3年不得再次申请该兽药产品批准文

  第三十一条  兽药识产权纠纷的,由事人按照有识产权法律法。知识产权管理部生效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成立的,由农业农村部依法注已核兽药产品批准文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所在地省(自治、直市)序+企兽药种编号

  格式如下:

  (一)兽药类别简称料添加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制品等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材、中成、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品、放射性品、外用和消毒类别简称为兽药”;原料药简称为兽药原字”;农业农村部核临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简称为兽药临”。

  (二)企所在地省(自治、直市)序2位阿拉伯字表示,由农业农村部公告。

  (三)企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字表示,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四)兽药种编号4位阿拉伯字表示,由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三十三条  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布的《兽药产品批准文管理法》(农业部令第45)同时废止。